当图某第一次找到彭佩荣律师时,她心里清楚,这案子不好办。图某的姑奶奶乌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故,也没有其他近亲属,而图某只是侄孙,想要获得姑奶奶的监护人资格,困难重重,仿佛是一场看不到希望的战斗。
彭佩荣律师来自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此次面对图某的委托,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开始冷静地分析案件中的难点。
首先,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顺序,图某作为“其他近亲属”是否具备监护资格,需要严格论证。法律对于监护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侄孙并不在第一顺位监护人范围内,这是本案的第一个“致命点”。其次,虽然图某一家多年来一直照料乌某,且有图某爷爷去世前的嘱托,但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让法院认定图某为合适的监护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缺乏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这是第二个“致命点”。
面对这些困境,彭佩荣律师展现出了她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破局思路。正是因为她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才能想到以下应对策略。
她指导申请人收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被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智力二级残疾),直观地证明了乌某的智力状况;户口簿(证明乌X长期与申请人爷爷同户),从侧面反映了乌某与图某一家的紧密联系;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进一步证明乌X实际由申请人一家照料;申请人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体现了图某照顾乌某的缘由和责任。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申请人系乌X“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彭律师还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乌X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鉴定意见为法院宣告乌X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图某申请成为监护人增加了有力的砝码。
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申请人图X虽系侄孙,但已与乌X共同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且其他近亲属(申请人父母)均同意由图X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图X为监护人符合被申请人的最大利益。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乌X因“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图X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图X作为有监护能力且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近亲属,申请指定其本人为乌X的监护人,符合监护顺序,且其他代理人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1.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图X为乌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图某得知判决结果后,对彭佩荣律师充满了感激。他说:“要不是彭律师,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她专业又负责,帮我解决了大难题。彭佩荣律师用她的专业和努力,不仅为图某解决了实际问题,也让乌某未来的生活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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