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XX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得知自己的重疾险理赔申请被拒时,她感到无比绝望。原本以为有了保险可以在患病时有所保障,没想到却遭遇这样的困境。
2019年5月,投保人方X(系被保险人童XX的丈夫)为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因头晕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直径1.8cm)及原位腺癌(直径0.4cm),并接受肺癌根治术。出院后,童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2018年1月至2月期间,童XX名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4次中医处方,诊断为“虚劳病”),且投保时未告知“头晕”症状,属于故意不告知,故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
在这绝望时刻,童XX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童彬超律师拥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年限达1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均勾选“否”,构成故意不告知。童彬超律师凭借多年承办保险理赔案件的经验,从以下关键点进行突破。
首先,在询问范围方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童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曾经处理众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深知,明确询问范围对于案件的重要性。
其次,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第3项询问中的“一年内是否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其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第4项询问“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对保险行业的了解,准确地抓住了这一关键要点。
再者,关于“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但童律师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法院最终未认定投保前存在头晕。这体现了童律师在证据挖掘与质证方面的能力,通过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最后,对于医保卡借用事实。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未予采信。童律师情理与法理结合,通过医保卡可能被家人借用的事实,打破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秉持“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童XX维护了合法权益,成功解决了这起重疾险拒赔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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