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款分割争议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9,274,798.27元。原告童女士认为从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请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先生(涉案房屋承租人)、沈女士(其配偶)、童小姐(其女儿)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另一被告诸先生(原告之子)及其妻女亦为户籍在册人员。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先生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被告童先生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裁定结果未达预期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向法庭指出被告童先生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同时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然而,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及其子诸先生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女士、孙女诸小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先生、沈女士、童小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复盘发现问题
结案后,李晶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虽然提交了原告配偶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及购买公房产权的证据,但对于福利分房与原告家庭整体的关联性证据不够充分,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有力证明原告家庭整体享受过住房福利。此外,对于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的证据收集,多为间接证据,缺乏直接的、连续的居住情况证明,导致法院在认定原告及其子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时,没有完全采纳律师的观点。
调整工作步骤
此后,在处理同类征收补偿款分割法律事务时,李晶律师增加了福利分房证据链核查步骤。在立案前,不仅收集福利分房的相关文件,还深入调查福利分房与委托人家庭的关联,包括家庭成员的使用情况、户口迁移情况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加强对实际居住情况的证据收集,通过走访邻居、物业,获取委托人在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时间、水电使用记录等直接证据,以更有力地证明委托人是否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条件。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代理的一起类似征收补偿款分割法律事务中,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800万元。原告同样以户籍在册为由请求分割补偿款。李晶律师按照调整后的做法,详细核查了原告家庭的福利分房情况,收集了完整的福利分房证据链,证明原告家庭享受过住房福利。同时,通过走访邻居和物业,获取了原告多年未在涉案房屋居住的直接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被告方成功获得全部补偿款,避免了类似前案的问题。李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多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还担任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等社会职务,在处理此类法律事务上不断积累经验,提升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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