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期间,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张XX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该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公司管理。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裁定承担次要责任。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是,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是,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张XX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不符合劳动关是的认定标准。
张丽律师接手此案后,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是处理,所以张XX与被告之间的关是不宜认定为劳动关是,最终不予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
2024年法律事务结束后,张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当地企业界留下了良好的印象。在此期间,张丽律师也会对一些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他们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需求。
2026年期间,王某某找到张丽律师,委托其处理与刘XX、郑XX等的民间借贷争议案。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是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与劳动争议案不同,这起民间借贷争议案涉及的法律关是更为复杂,不仅有借贷关是,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公司责任的认定。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7年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由于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争议,该公司再次找到了张丽律师。这起法律事务与前两起法律事务在性质上又有所不同,属于与公司有关的争议。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委托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由于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委托人从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双方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法律事务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后来,某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看她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态度,张丽律师每次都能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张丽作为河南言一任职于律师,法学学士,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法律事务,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她的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她秉持“努力、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致力于做一名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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