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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睿律师五年内,同一当事人三次委托不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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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9 · 11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芦睿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2年
律所: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0410111889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265873532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运用律师的专业水平将当事人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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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芦睿律师代理刘X与深圳市XX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该当事人又因与纪律的民间借贷纠纷找到芦睿律师,法院判决纪律偿还当事人5万元及利息100元。2018年,当事人再次委托芦睿处理与深圳市XX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投资赔偿款。
芦睿律师五年内,同一当事人三次委托不同案件

芦睿律师从2004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22年期间,是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从武汉院校,还担任深圳广电法观天下第一现场特邀嘉宾律师等社会职务。他经手的法律事务众多,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在婚姻继承、经济争议等领域颇有建树。

2013年期间,刘X与深圳市XX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刘X提出多项上诉请求,包括请求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出差未报销费用、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律师费等;公司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书的第二项,改判无需支付刘X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加班工资。芦睿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仔细研究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刘X的工资情况,根据公司提交的刘X2014年5、6月份工资条,刘X2014年6月份标准工资为4800元,但刘X未提交已从行支付社保费用的相关证据,芦睿律师据此主张公司全额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依据不足。在加班工资问题上,公司提交的刘X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的工资条虽没有刘X签字确认,但与刘X提交的工资条经对比完全一致,而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表未经刘X签字确认,芦睿律师认为该考勤记录不应被采信,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次法律事务结束后的几年里,芦睿律师一直保持着对委托人的关注,虽然没有新的法律事务委托,但偶尔会进行回访,了解委托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让委托人感受到律师的关怀和负责。

2015年期间,委托人陈XX遇到了民间借贷争议。2012年10月19日,陈XX出借5万元给纪律,以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支付给其女陈X女士账上,由陈X女士将款项转账至纪律账户,纪律出具借条约定两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纪律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并且态度恶劣。陈XX想起之前芦睿律师在劳动争议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表现,再次找到芦睿律师。芦睿律师拿到法律事务后,收集借条、转账凭证、户口簿等证据,证明陈XX已经按照约定向纪律支付了借款50000元。最终,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是受法律保护,纪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裁定纪律应于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X偿还款项50000元及利息100元。

2018年期间,委托人梁XX又由于与深圳市XX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争议找到芦睿律师。梁XX一审诉讼请求公司赔偿171707元,原审裁定公司支付投资赔偿款85965.46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第一项,改判驳回梁XX诉讼请求,理由包括认为委托理财协议无效,以及双方未按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履行合同,不应承担亏损。芦睿律师针对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他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金融机构或从然人接受特定他人的理财委托,虽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证券业务,但不能由于此认定其与梁XX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为无效合同。对于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均确认实际操作的初始资金为100万元,操作期限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1月3日,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投资期限以及投资数额发生变更是正确的。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这位委托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像芦睿律师这样,每次都能认真对待法律事务,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委托人争取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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