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被侵占的大棚
2021年期间,某合作社作为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其建设的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被同村村民施某擅从侵占。施某从2021年起,在未取得合作社许可的情况下,长期霸占大棚用于种植经营,拒不返还,这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导致村集体产业收益无法正常实现。合作社遂委托黄艳律师提起物权保护诉讼。
黄艳律师拿到法律事务后,首先整理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了合作社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推翻了被告施某“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的核心抗辩。接着,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争议,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争议,说明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逐一驳斥被告的无理抗辩。最后,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从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被告施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三座连体蔬菜大棚返还给合作社管理、使用。
间隔期:信任的积累
首次委托胜诉后,黄艳律师的专业能力给合作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虽然没有新的法律事务委托,但黄艳律师会定期回访合作社,了解其运营情况,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合作社也将黄艳律师推荐给了其他有法律需求的朋友和企业。
后续委托:多样法律事务的胜诉
2023年期间,客户孙某1由于民间借贷争议再次找到黄艳律师。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是,二人向孙某1借款共计28万元,约定了利息,后未能按期清偿。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于2023年向孙某1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含原借款本金及结算利息),确认承担案涉债务,但之后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欠约15.7万元未再支付。孙某1多次催要未果,委托黄艳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但黄艳律师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同时,整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采纳黄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约15.7万元。
2025年期间,客户郭某由于商品房销售合同争议委托黄艳律师。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后,案涉房屋由于被告涉及其他法律事务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郭某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郭某多次请求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整理相关证据,还原法律事务客观事实,合理平衡责任,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裁定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同年期间,客户高某由于同居关是子女抚养争议找到黄艳律师。高某与被告楚某是同居关是,生育一子,孩子一直由高某抚养。但高某确诊宫颈恶性肿瘤,身体状况持续恶化,无力继续抚养孩子。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高某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由于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黄艳律师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最终,法院裁定非婚生子由被告楚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从行承担。
信任的延续
后来,这位客户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黄艳这样的,每次都能把问题解决好,让人放心。黄艳律师毕业从中国政法院校,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她执业多年期间,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从业经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她始终秉持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通过细致全面的诉前风险把控、高效务实的谈判调解方式、精准科学的诉讼策略,为客户切实化解矛盾、守护权益。这些特质,让客户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法律争议时,都能毫不犹豫地再次选择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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