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伟作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从2016年执业以来,已有1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深耕山东烟台,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双赛道,承办法律事务百余件,为委托人挽回/争取经济损失超8000万元,刑事无罪/不起诉/缓刑率超65%,民商事胜诉/调解率超90%。下面为大家讲述他办理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
2024年4月,一名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联是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又联是了被告人鲁XX,鲁XX安排被告人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是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并安排被告人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被告人方X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
2024年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从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庞世伟律师和汪XX律师作为被告人鲁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是列辩护意见。首先,他们指出本案是犯罪未遂,由于为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鲁XX是受他人联是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者,鲁XX案发后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另外,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鲁XX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期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成功适用缓刑,使委托人免于实刑羁押,是在涉案金额大、罪名法定刑较高的不利情况下,为委托人争取到的最优结果。
在这起法律事务中,庞世伟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运用犯罪形态辩护,成功主张本案是犯罪未遂,为减轻处罚奠定了关键基础。通过梳理鲁XX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程度,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进一步降低了量刑基准。高效促成退赃与认罪认罚,指导委托人在侦查、审理阶段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面展示悔罪态度,为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创造了条件。最终,在走私犯罪法定刑较重的背景下,通过多维度量刑辩护,成功使法院对鲁XX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对委托人生活、家庭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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