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此次,某建设公司(施工方)承建了某发包公司(发包方)开发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了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提出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凸显,一是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法抗辩;二是合同中“以房抵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以及质量问题有着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而对于质量问题,如果在验收合格后出现纠纷,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造成的,且该问题影响到工程的主要功能。在本案中,发包方提出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其是否由施工方造成以及损失具体金额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发包方就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抵销工程款,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律要求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而本案中合同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在法律上存在效力瑕疵。
就在施工方面临如此复杂的法律困境,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时,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的程杰律师介入了此案。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办理1000+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接受委托后,凭借自己扎实的法理功底,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程杰律师有着严谨的工作风格,他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亦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在庭审中,他凭借自己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实务经验,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并且发包方就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该条款的实质。他凭借对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因为该条款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未能形成双方合意,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程杰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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