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律师镇定自若地陈述着事实,列举着手中的证据。这一幕,发生在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案件中。原告王某本以为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达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能让自己得偿欠款,却没想到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就此陷入僵局。
而这位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律师,正是何菲娅。她执业已逾六年,有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也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的她,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同时,她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
接受委托后,何菲娅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先是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这一细致的工作让她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时,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了申请。但何菲娅并未放弃,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案件开庭时,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然而,何菲娅准备充分,当庭系统地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她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她这种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和严谨的论证,并非偶然。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何菲娅处理过大量复杂的案件,无论是交通事故纠纷,还是合同纠纷等多领域的案件,都让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独有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使她在办理案件时,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与整体谈判中展现出显著优势。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何菲娅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帮助当事人在看似绝境的案件中找到了转机,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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