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15时38分,一个普通的时间节点,却成为广西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噩梦的开端。食品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购销合同》,委托个体司机龚X运输脱骨鸡爪,约定行驶路线为广东境内方向,交货时间为8月25日3时前。然而,龚X未提前告知便擅自变更运输路线,且车辆在8月23日15时38分许至25日10时18分期间无法显示实时定位,食品公司无法跟踪货物动态。8月24日,货物在江西宜黄县被扣押,龚X消极应对,食品公司前往认领时发现货不对板,拒绝认领,货物至今仍被扣押。因未能按期交货,食品公司按约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还支出交通食宿费2767元。
曾惠媛律师团队接受食品公司委托后,依据其在温州大学系统学习的法学知识以及在西北政法大学对民商法的深入研究,结合在法院工作时积累的处理合同纠纷的经验,准确判断案件走向。法院经审理认定,龚X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是导致食品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未出庭抗辩与龚X的关系,按挂靠关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龚X需向食品公司赔偿损失102767元及资金占用费,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龚X系“药盒(便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谭X经营的店铺销售的便携式药盒外观设计与案涉专利近似,侵害其专利权,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谭X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曾惠媛作为实习律师参与此案,凭借其在法院工作中熟悉的司法机关办案流程和证据认定标准,与搭档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他们提出某网络科技公司仅为电商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事前身份审查、侵权风险提醒义务,在知晓侵权争议后及时督促商家下架删除案涉商品,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原告诉请的损失赔偿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等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X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及约定义务,驳回了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谭X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龚X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元,驳回龚X的其他诉讼请求。
曾惠媛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依托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行政以及民商事领域展现出专业能力。无论是处理合同纠纷中的运输违约问题,还是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平台责任认定,她都能凭借所学专业知识和过往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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