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杰律师接到A和B的委托时,他就意识到这是一场艰难的战斗。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还维持了该决定。A和B作为职工的父母,满心期待能为孩子争取到工伤认定,却遭遇这样的结果,宛如陷入了黑暗的深渊,看不到一丝希望。
从专业角度冷静分析,这个案件存在几个致命的难点。其一,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作为48小时的起算点,而非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这是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但要纠正这个错误,需要确凿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其二,48小时抢救时限的规定本身就像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职工抢救超过了这个时间,似乎就给工伤认定判了死刑。其三,复议阶段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但如何利用这个问题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也是一大挑战。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领域尤为专精。正是因为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他才能想到一系列破局的思路。
首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黄宇杰律师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了社保部门在起算点上的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的情形,而延长抢救是家属出于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这一关键发现,为后续的论证奠定了基础。
其次,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关键证据,还让医生出庭作证,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此外,他还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同类案例,以此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在证据面前,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然后,在庭审策略上,采取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法理层面,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中的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否则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这一策略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又充满了人文关怀。
最后,针对复议阶段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了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当A和B得知这个结果时,心中的阴霾一扫而空,对黄宇杰律师充满了感激,他们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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