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杰律师接到王X的委托时,心里明白这是一场硬仗。王X在工地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否认,这让王X的工伤认定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表面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但黄宇杰律师连夜梳理后,发现两个死穴:第一,某公司与王X签订了《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双方为非劳动关系,这给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带来了很大困难;第二,某公司提出王X因操作失误受伤应免责,试图以此逃避工伤保险责任。
面对这样的困境,黄宇杰律师凭借自己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领域多年的经验,制定了详细的应对策略。
首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夯实认定基础。黄宇杰律师知道,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正是因为黄宇杰律师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想到从这些方面入手。他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管理从属性证据方面,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体现固定周期劳动报酬特征;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业务组成部分证据方面,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同时,反驳劳务合同名义抗辩,指出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强调团体险购买事实,侧面反映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其次,明确一般操作失误不构成工伤免责事由。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并且指出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后,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巩固胜诉逻辑。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工伤认定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某公司试图规避社保义务的行为无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X的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拿到判决结果后,王X对黄宇杰律师充满了感激,他知道是黄宇杰律师的专业和努力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黄宇杰律师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始终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如果你在广东肇庆遇到工伤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前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C区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找黄宇杰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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