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他为何总能为当事人逆转困局?

他为何总能为当事人逆转困局?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李鉴春律师具备深厚法学理论与丰富实战经验,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擅于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评估,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从轻量刑、不起诉等良好效果。
他为何总能为当事人逆转困局?

当面临刑事指控时,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与恐惧,不知如何应对,更不确定能否洗脱罪名或争取从轻处罚。李鉴春律师凭借其独特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方式,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未用于约定工程,而是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事实真相。接着,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还曾是大学法学特聘讲师。这种复合背景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他深知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仅要关注证据本身,更要从侦查视角去捕捉案件辩点。在张某案中,他从侦查阶段就开始预判风险,制定针对性策略,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

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他的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总能为当事人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在复杂的刑事诉讼中,他就像一位精准的导航者,带领当事人走出困境。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