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合同约定和一般的法律规定,围绕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常规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若遇到对方以质量问题抗辩,往往会依据检测报告等常规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涉及合同解除,会着重审查双方是否有明确的解除合意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例如在涉及货款支付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以货物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常规做法可能是单纯依据检测报告来认定质量问题,若检测报告显示存在问题,可能就会倾向于支持被告的主张。
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王飞快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王律师代理甲公司,精准抓住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增标准未实施、检测项目无资质、合同解除未达成合意四大关键点进行抗辩。庭审中,王律师重点论证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按照常规,如果检测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能的结果是支持乙公司的反诉请求,认定合同解除,甲公司需承担检测费用,且无法追回货款。然而,王律师的实际做法使得法院完全采纳了其观点。法院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
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超过10年法律从业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还担任永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能在复杂案件中另辟蹊径,为委托人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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