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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结对抗到不起诉:刑事辩护的非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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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9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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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执业十六年,法学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捕捉案件辩点。其团队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量刑从轻、不起诉等效果,在刑事非诉化解纠纷方面表现出色。
归结对抗到不起诉:刑事辩护的非诉智慧

刑事司法领域,诉讼对抗往往激烈,诉讼风险也较高。而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工作方式,在非诉化解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深知此案若进入诉讼程序,张某可能面临较重刑罚。于是,他没有选择直接对抗,而是从双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出发,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在此基础上,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若走诉讼路径,张某极有可能被判定有罪并面临刑事处罚。而通过李鉴春律师的调解和谈判工作,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当然,调解也并非完美无缺,对于公司来说,可能未能通过刑事手段快速追回损失,但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和不确定性。

李鉴春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从侦查与辩护的双向思维出发,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他的工作方式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靠谱的评估意见,还在非诉化解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从对抗到和解的转变,为当事人带来了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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