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原本对抗激烈、诉讼风险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徐州XX公司与青岛XX公司就一项建筑装饰工程产生争议,徐州XX公司认为自己按约施工,却因青岛XX公司原因退场,应获得相应工程款,但一审、二审均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徐州XX公司委托鹿静律师申请再审。
鹿静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分析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实际需求。对于徐州XX公司来说,他们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工程施工,希望能获得应有的工程款;而青岛XX公司则可能担心过多的赔偿会影响公司的利益。鹿静律师并没有急于推动诉讼,而是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她设计了一个分步履行的和解方案。首先,徐州XX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青岛XX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分期支付工程款。同时,附条件地约定,如果徐州XX公司在后续配合鉴定等工作中出现拖延等情况,青岛XX公司有权暂停支付部分款项;反之,如果青岛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需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如果走诉讼路径,虽然再审法院裁定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但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即使胜诉,执行也可能面临困难。而最终的调解方案,让双方避免了进一步的对抗,徐州XX公司有望较快获得工程款,青岛XX公司也能合理控制成本,实现了双赢。
当然,调解也并非完美无缺。调解过程中需要双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徐州XX公司可能无法获得其最初期望的全部赔偿,青岛XX公司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总体来说,调解节省了时间和成本,避免了诉讼的不确定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较为有利的选择。
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深入分析和合理设计和解方案,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纠纷,展现了她在非诉化解纠纷方面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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