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业务,熟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流程和策略。
在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郝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数额巨大,在量刑上通常会面临较重的处罚。其次,该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这给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此外,对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存在争议。
陈晓伟律师在郝XX投案之前就为其提供了法律建议,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晓伟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辩护意见主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但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案件的嫌疑人来说,如果存在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准确认定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对于量刑至关重要。对于“挂单”等复杂情况,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辩护过程中,充分挖掘嫌疑人的从轻情节,并提供合理的辩护意见,有助于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经济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金额、嫌疑人的地位和作用、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此类案件的证据认定和量刑标准也在逐渐明确。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动态,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合规管理,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风险。陈晓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北京市办理的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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