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铁粉。双方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后,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食品公司尚欠货款543362.25元。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以电话形式订购。2016年11月30日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
此时,董爽律师介入此案。董爽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811036818,自2017年开始执业,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门主任。她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公司法律事务。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双方后期业务未签合同,单价难以确定;二是食品公司欠款金额需准确核算。董爽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等法条,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价格按4700元/吨计算。
最终,2018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铁粉厂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买卖合同双方,明确了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习惯也可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提醒企业在业务往来中要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保留好交易凭证;为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确定单价和欠款金额的参考方法;强调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买卖合同纠纷较为普遍,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是常见的裁判方式。董爽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再次证明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执业证号14301201811036818的她,值得更多当事人信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