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退股协议,成为了一场合伙纠纷的关键。原告郑先生、王女士系夫妻,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持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起诉被告牛先生、吴先生,要求二人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先生委托武汉汉阳区的戎畅律师应诉。
戎畅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首先,他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为了支撑这些观点,他提交了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他仔细研究合伙协议,发现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同时,他还从细节入手,指出原被告曾签订联合办学合伙协议,原告实际投资41.08万元,案涉退股协议由吴先生代牛先生签名,虽牛先生后续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这些关键细节进行了询问。戎畅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清晰地阐述了观点。他强调,交付房屋是房屋出卖人法定核心义务,不能依附不确定的外部行政因素无限拖延履行;原告已足额履行付款全部合同义务,若任由被告无限期拖延交房,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直接致使原告购房自住的根本合同目的落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判决理由明确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合伙协议关于不得抽回出资、转让需股东会确认的约定,不符合合伙退伙法定程序;原告未能证明退股符合约定条件及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只是戎畅律师执业生涯中的一个缩影。自2021年执业以来,他秉承尽职尽责、踏实、务实、不夸大承诺的原则,接受法律咨询多达1.5万个,承办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500件。他擅长合同与消费纠纷、遗产继承及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责任、房产与物业纠纷、债权债务等多个领域。
在另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及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中,原告小X与被告小X自2005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武汉市蔡甸区、洪山区两处房产,均登记在小X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小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两处共同房产。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本案。
戎畅律师协助小X收集房屋产权信息、装修支出凭证、生活缴费记录、双方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证据,证明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财产混同、共同购置并使用案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小X与小X的同居关系,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归小X所有,驳回小X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原告李X长期向被告小夫供应面粉等食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小夫欠付货款。李X持载明欠款人小夫、标注“老婆XXXXXX”的欠条,将小夫、XXXXXX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XXXXX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
一审法院依据欠条、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李X与小夫、XXXXXX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二人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在戎畅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欠条非本人签字、粉面店为小夫个人经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就证据效力、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提出完整抗辩。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核查证据原件,查明欠条中XXXXXX签字及捺印均非本人所为,粉面店登记经营者仅为小夫。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小夫单独向李X支付货款3176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戎畅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同行和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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