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经营合同纠纷: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引发了一场纠纷。20年,某餐饮与重庆某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后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并委托某公司出租校区资产。某公司与某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某餐饮又与某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3万元。之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但某技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某餐饮主张某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仔细梳理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他发现某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某餐饮“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某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餐饮自行负担。
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撤销一审判决拿回购车款
20年4月,杨某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向张某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某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遂以张某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某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王秀峰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重新审查证据。他发现案涉交易全程由张某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某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且张某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某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某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某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某与杨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某赔偿杨某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某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服务合同纠纷:成功拿回款项和服务费
宋某支付700元给胡某,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某校区实验班,若因胡某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某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某要求退款。颜某和胡某合计退款部分款项后,出具借条承诺还清剩余款项,但仍有500元未退。王秀峰律师接受宋某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最终认定无效合同项下的700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胡某和颜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当向宋某退还500元,并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另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周某与某公司及某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周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王秀峰律师作为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周某服务费1400元,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
王秀峰律师在这3起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深入分析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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