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引发了一场错综复杂的合同纠纷。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后来,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全额支付了3万元。然而,20年6月12日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但截至庭审,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峰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首先对案涉合同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从合同签订的背景、履行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王秀峰律师注意到,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这与餐饮“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他还收集了科技公司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在庭审准备过程中,王秀峰律师针对餐饮主张的欺诈等问题,准备了详细的辩论要点。
庭审中,王秀峰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的辩驳。他指出,“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驳回了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
另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联系到张X,以总价600元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遂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王秀峰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对交易过程进行了深入调查。他发现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王秀峰律师还收集了车辆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等证据,证明张X未全面披露车辆重大瑕疵信息。在二审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张X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20年3月,宋X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若因胡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X要求退款。20年8月29日前,颜和胡合计退款10元,尚欠600元。20年9月29日,颜和胡出具借条给宋X,承诺至20年12月31日前还清600元。截至20年2月11日,胡向宋X转款2000元,剩余500元未退。
王秀峰律师接受宋X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了解。他发现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王秀峰律师围绕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在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无效合同项下的700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判决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向宋X退还500元,并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
还有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证原告获得重庆市名校联合中学校报名资格。原告父亲周、母亲李支付了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王秀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仔细审查协议内容,发现协议中有修改过的期限,且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认定协议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秀峰律师作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等职务。他深耕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案件。在这几起合同纠纷案件中,王秀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出色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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