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末,一场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悄然拉开帷幕。第三人王X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从事焊工作业时,遭遇意外从高处跌落,全身多处骨折。事后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其伤害属工伤,但某公司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广东肇庆。面对此案,他深知责任重大。他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主体适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黄宇杰律师针对性地进行了举证。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同时,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的工作是某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环节。
执业至今,黄宇杰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指出《临时用工劳务合同》虽约定非劳动关系”,但实际履行中王X需使用某公司机具、接受工作安排、遵守考勤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其将王X视为员工群体”。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他还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巩固胜诉逻辑,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王X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相关案件中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他始终立足劳动者弱势地位,紧扣工伤保险立法本意主张权益,切实高效维护了工伤劳动者王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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