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遭遇了一场法律困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决还款,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追加陈XX等多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陈XX被一审法院判决在2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XX不服,委托了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提起上诉。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服务于贵州遵义地区。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上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60%。面对此案,他迅速开展工作。
在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上,陈XX是否属于被无效登记股东,以及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等问题至关重要。李律师厘清身份性质,提交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陈XX属于被冒名股东,依法不承担股东责任。他还否定工商登记推定效力,指出工商人脸识别不等同于对股东身份的法律追认。
在代理过程中,李律师严守执行追加法定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强调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法定,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一人公司原股东均不属于可直接追加的法定情形。同时,他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指出一审适用新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李光伟律师不仅是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任,还担任着第六届省律协民事专委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从身份真实性、意思表示、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等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对陈XX等人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委托人陈XX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李光伟律师精准定性案件性质,用关键证据推翻股东身份推定,严守程序法定边界,实现程序逆转。他帮助被冒名无辜自然人彻底摆脱巨额债务牵连,避免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维护了个人信用与财产安全。他的成功代理也为同类案件树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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