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邓甲X因在兼职微信群结识潘X,为获取高额报酬,注册三家公司并将对公账户转卖,涉案资金达1088万余元。邓甲X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邓甲X家属委托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贾小燕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于云南红河建水县。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会见邓甲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证据体系。贾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围绕邓甲X的量刑情节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明确以初犯+认罪认罚”为核心的从轻辩护思路。
执业六年来,贾小燕律师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制定务实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案。在这起案件中,她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公诉机关指控邓甲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涉案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
庭审中,贾律师依法依规发表辩护意见,清晰阐述邓甲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她提出邓甲X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邓甲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提出邓甲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然而,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邓甲X系被抓获归案,其到案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且其在本案中独立完成提供支付结算账户的犯罪行为,并非从犯,故对该两项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但贾律师提出的邓甲X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的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认定邓甲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邓甲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涉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
贾小燕律师不仅在专业上表现出色,还在社会职务和荣誉方面有着亮眼的成绩。她在2022年被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五四青年好律师”荣誉称号,2025年被中共甘孜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2025年度优秀律师”,同年还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为年度优秀律师,2029年被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聘为甘孜州人。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案件走向,缓解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量刑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辩护效果的统一。同时,她向邓甲X充分释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危害性,引导邓甲X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形成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为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提供了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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