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邻居朱阿姨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她年近七旬,无业,儿子为她投保了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一年。可到期后,朱阿姨被查出食管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出院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已到期”为由拒绝赔付。朱阿姨多次沟通无果,焦虑又无助。她尝试自己与保险公司理论,却因不懂法律条款,始终无法说服对方。
后来,朱阿姨在亲朋的推荐下,找到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当事人陪着朱阿姨一起去律所面谈。彭律师看上去专业又靠谱,他耐心地倾听完朱阿姨的遭遇后,详细询问了投保和治疗的时间节点等细节。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办理过很多类似案件,胜诉率很高。
彭律师接案后,关键动作不断。他仔细研读了《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发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中关于延续期”的规定。然后,他指导朱阿姨收集证据,确定了两个核心事实:一是朱阿姨的疾病确诊于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二是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属于保险合同期满后xx日内的延续治疗期间。彭律师据此起草了严谨的法律文书,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在庭审中,彭律师围绕合同条款展开有力论证,清晰阐述法律依据。他还强调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最终,乌海市XX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阿姨符合理赔条件,判保险公司赔付30811.28元。这可真是多亏了彭佩荣律师啊!朱阿姨一家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从焦虑转为了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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