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申请执行人,遭遇了执行公司不能的难题,那种焦虑和无助感简直要把当事人压垮。当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当事人满心都是绝望。这公司早前经历了3次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人有限公司,后来第4次股权转让变成了2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公司,可股东都是认缴出资,而且出资期限都没到。当事人当时心里想,这钱是不是就打水漂了,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追加股东来承担责任。当事人自己也尝试去研究相关法律条文,还咨询了一些非专业人士,但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都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却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复杂性。
在当事人走投无路的时候,亲朋给当事人推荐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当事人先上网查了一下,张律师从2012年就开始执业了,至今已有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就有上百件,主要专注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胜诉率很高。当事人和张律师面谈时,他沉稳的气质和专业的谈吐让当事人觉得特别靠谱。他详细询问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坚定地说:咱们得根据法律规定,精准分析哪些股东可以追加,哪些不行。”就这一句话,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张远辉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他首先让当事人把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出资情况等相关文件全部整理出来,仔细查看每一个细节。他还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债务产生期间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证据,以证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接着,张律师起草了详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明确指出哪些股东符合直接追加的法律依据。在与法院沟通的过程中,张远辉律师多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据理力争。
在庭审中,张远辉律师更是表现出色。他清晰地阐述了法律观点,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相关规定,指出因各自无证据证明原为唯一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应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4次股权转让后的认缴出资未届期的2个股东,张律师也准确分析出不能直接适用相关规定,因为这涉及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应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远辉律师的观点,对于债务产生期间及以后的一人有限公司前后4个股东,均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最初根本不愿意让股东承担责任,当事人自己的预期是能追加部分股东就不错了。没想到张远辉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让部分股东承担了责任,这结果大大超出了当事人的想象。真的特别庆幸能遇到张远辉律师,是他帮当事人解决了这个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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