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对当事人们公司来说简直是噩梦。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拿着一张金额为146428.9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把当事人们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当事人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张汇票到期日是2021年10月30日,到期提示付款时遭拒付,原告就以此为由发起了诉讼。
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当事人心里别提多焦虑了。公司从来没遇到过这种事,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应对。当事人尝试着和原告公司沟通,希望能协商解决,可对方态度强硬,根本不给当事人们协商的机会。当事人当时心里想,这官司肯定输定了,当事人们只能认倒霉赔钱了。
在当事人无助的时候,朋友给当事人推荐了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当事人上网查了查,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是法律硕士,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合同、家事案件。当事人觉得他应该能帮到当事人们,就约了时间和他面谈。
见到阎乔律师后,他认真地听当事人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不时地做着笔记。当当事人说到已经和原告协商过但没结果时,阎乔律师坚定地说:别担心,当事人们先把案件事实弄清楚,一定能找到应对办法。”他的这句话让当事人觉得特别靠谱,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
阎乔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工作。他先是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仔细研究了那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及相关的交易记录。他发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这可能是当事人们胜诉的关键。他让当事人收集与汇票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交易合同、付款记录等,他要从中寻找证据支持当事人们的抗辩。
然后,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指出,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当事人们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当事人们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举证质证逻辑清晰,把当事人们的抗辩意见阐述得非常清楚。他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让法官清楚地了解了案件的关键所在。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当事人们公司不用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原本当事人们以为至少要赔146428.93元,心里预期能少赔点就不错了。可阎乔律师凭借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帮当事人们打赢了这场官司,让当事人们一分钱都不用赔。这结果远远超出了当事人们的想象,真的特别庆幸能遇到阎乔律师。以后再遇到法律问题,当事人肯定还会找阎乔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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