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友律师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7202110416949。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高。在刑事辩护领域,多起刑事案件实现不起诉、从轻量刑;在民商事、工程、工伤、医疗类案件中,均取得良好维权结果,成功破解大量执行难、取证难问题。
王顺友律师在多个核心业务领域展现出专业优势。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在合同纠纷领域,他擅长梳理复杂的合同条款,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在经济纠纷中,他能够迅速理清案件脉络,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高效解决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他熟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在执行异议方面,他成功破解了大量执行难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损害领域,他凭借专业的医学和法律知识,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婚姻家事方面,他能够妥善处理各类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家庭和谐。在劳动工伤领域,他帮助劳动者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以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为例,详细展示王顺友律师的办案能力。案件类型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王顺友律师代理的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业务款项超付,第三人将汇票退回出票人,经集团内部调配,汇票流转至原告实际持有,原告已支付票据对价。但因原告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原告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原告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判令被告银行向其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自2021年10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同时要求被告银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无法核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未能提供票据转让合同、交易流水及票据查验记录,银行以此为由拒绝确认原告合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二是案涉票据存在原告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可能影响原告的票据民事权利。三是超期未兑付票据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承担主体难以认定。四是被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存在争议。
面对这些难点,王顺友律师制定了一系列策略。首先,他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第三人→退回出票人→集团调配至原告的全过程,证明原告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其次,针对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再次,他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最后,他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顺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企业而言,在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务必严格把控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时效,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票据超期失权。若已发生超期无法兑付情形,无需直接放弃权益,可通过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依法追回票据本金及合理资金占用利息。从法律层面来看,银行承兑汇票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背书连续,即便存在签章位置、背书日期未记载等形式瑕疵,若持票人合法支付对价、票据流转真实,仍可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独立性,银行不得以持票人无法提供基础交易合同、流水为由拒绝返还票据利益;持票人自身原因超期丧失票据权利的,无权主张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利息,但有权主张起诉之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票据利益返还纠纷中,承兑银行无合法依据占有票据利益的,需全额返还票据本金并承担对应诉讼费用。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件中,他精准运用法律规定,巧妙应对案件难点,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是值得信赖的实力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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