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称是被违规辞退,公司则表示他是个人辞职。当时邓先生觉得问题不大,毕竟自己在公司工作过,权益应该能得到保障。
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邓先生以为胜券在握,可事情没那么简单。
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还是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这时他开始焦虑,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公司聘请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刘伟律师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专注工伤维权领域。刘伟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一个关键细节: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到2025年才主张权益,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围绕这个细节,刘伟律师制定了以仲裁时效抗辩的策略。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明确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邓先生一方坚称自己应获得补偿,但拿不出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权益,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于是判决驳回邓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公司这边长出一口气,而邓先生则十分沮丧。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权益受损要及时主张,别错过仲裁时效。第二,维权时注意收集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维权要及时,否则可能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在这个案子里,刘伟律师凭借对仲裁时效的精准把握,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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