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开始执业的刘欢,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下面通过两个案例,看看刘欢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
在张XX与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劳动争议案中,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部分标段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工资,后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各被告互相推诿。
刘欢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审理中,刘欢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刘X等其他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
另一起案件是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仅支付15000元,尚欠62687元未付。
刘欢接受蔡XX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蔡XX要求公司支付62687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在这两起案件中,刘欢展现出了重要作用。在劳动争议责任认定复杂的案件里,他通过详细调查和分析,准确把握各被告的责任边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帮助刘X摆脱了不应承担的责任;在公司拖欠工资案件中,他及时收集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有力论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注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筑工程领域的用工主体责任,会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对于公司拖欠工资案件,以工资欠条等证据为依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要求公司履行给付工资义务。
回到最初的问题,打工受伤时,只要理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收集好相关证据,就能确定真正的用工主体责任方;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通过收集工资欠条等证据,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凭借对案件的精准分析、有力的证据收集和恰当的策略运用,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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