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并不少见,这类案件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对于企业来说,货款无法收回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对于个人而言,可能会面临血本无归的困境。
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2022年11月11日,蓝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了《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却在多次催促下,始终未交付任何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交付货物,春公司仍未履行。这让蓝公司陷入了绝望,不仅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巨额的货款也面临打水漂的风险。而且在诉讼过程中,春公司辩称已将款项退还给第三人,这使得案件变得更加复杂,难点重重。
就在蓝公司一筹莫展之时,他们找到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迅速注意到“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是本案的关键。他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仔细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曾经在处理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严格审查。他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指出被告将款项汇给第三人时未尽到向原告核实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庭审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同时,他根据庭审中被告自认“从未履行发货义务”及第三人承认“签收的货物并非被告所发”等新事实,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并且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财产保全费1152元,均由被告负担。冯从福律师以“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为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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