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一旦被认定,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后果,不仅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还会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沉重的负担。同时,此类案件也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造成冲击。
庞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绝境。他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一直拒不谅解,这让案件的走向更加严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不成立自首,从而作出了死刑判决。庞某某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他觉得自己的人生已经没有了希望,家庭也仿佛被笼罩在一片黑暗之中。而且,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审的判决已经形成了固定的结论,想要推翻并非易事,再加上被害人的不谅解,让整个案件的辩护难度大大增加。
就在庞某某感到绝望的时候,王之虎律师出现了。王之虎律师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是刑法学研究生,同时拥有山东警察学院公安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他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转岗后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研究。他擅长对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带领团队侧重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自201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王之虎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经历,深知在死刑案件中,突破书面证据的局限至关重要。他没有被一审固化的笔录结论束缚,决定主动调取上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经历让他知道,影音资料往往能更真实地还原当时的情况。他仔细查阅了上诉人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多次会见上诉人。通过对影音资料与书面笔录的比对,他发现了“上诉人已作相关陈述但笔录未记载”的关键事实,打破了一审“翻供即否定自首”的逻辑前提。
接着,王之虎律师围绕“翻供性质”“互殴事实”“悔罪态度”三个关键争议点展开辩护。针对翻供,他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区分“实质翻供”与“笔录遗漏导致的表述差异”,厘清自首认定的核心要件;针对互殴事实,他指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动摇一审对案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的认定基础;针对悔罪态度,他以“主动拨打120、110”的客观行为为依据,强化上诉人的悔罪表征。这种“靶向式”辩护精准击中一审裁判的证据短板,既符合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让辩护意见具备更强的说服力。
同时,王之虎律师并非单纯提交辩护词,而是同步提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阅卷笔录,将影音资料中的关键内容、与笔录的差异点进行梳理汇总,为检察员、法官快速核查证据、理解辩护观点提供便利。并且,他还与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主动阐释证据比对的核心结论与辩护逻辑,推动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全面认知。
最终,法官在经过仔细的比对并与王之虎律师充分沟通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二审判决维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鲁1x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定罪部分和第三项,即判处被告人庞某犯故意杀人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秤砣1个、铁锤1把,予以没收。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上诉人庞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之虎律师始终秉持着“攻刑以专,相靖予霖”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过程中,他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精细化辩护挖掘案件核心争议点,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也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19年度被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评选为“优秀委员”等。这次成功的辩护,不仅为庞某某争取到了生命权的救济,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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