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经营困扰。一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企业不仅要承受事故本身的损失,还可能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为名下一艘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货船航行途中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碰撞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公司为此支出修理费及工程款共计27万余元。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属于承保范围,且应适用20%的免赔率,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这一结果让公司陷入了绝望,他们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修复船舶和赔偿损失,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公司的资金链面临巨大压力。
就在公司一筹莫展之际,他们找到了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陈宇翔律师。陈宇翔律师拥有6年的执业经验,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曾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还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战办案经验,所接案件均亲自悉心办理。他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纠纷领域,尤其专精刑事案件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接手案件后,陈宇翔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航标”的定义。曾经在警察系统工作的经历让他知道,对于法律条款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字面意思,而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应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
为了证明这一点,陈宇翔律师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支撑墩的照片、相关行业标准以及专家意见等。他还深入了解了航运行业的实际情况,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观点有充分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陈宇翔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辩论技巧,向法庭阐述了对“航标”的理解,并引用了《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他指出,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支撑墩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法院判决被告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免赔率问题不再评判。这一判决结果让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让公司的经营得以继续。
陈宇翔律师始终秉持着“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最重要,律师这份工作就是我要追寻的答案。律师的执业生涯千难万艰,但对于信仰法律的法律人来说是机遇、是历练,是通往成功道路上的必然过程,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得走下去,工作、生活中的挫折磨练只会让我不再轻言放弃”的执业理念。他用自己的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