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女士,作为某混凝土公司的职工,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她经办的与被告XX公司的混凝土供应业务,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这让郭女士十分苦恼,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委托了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的魏雅雯律师。
魏雅雯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她还拥有三级律师、心理咨询师三级、基金从业资格等专业能力证书,并且获得了《上市宝》《家富宝》等多个学习证书,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接手案件后,魏雅雯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多次前往相关单位调取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被告对案涉混凝土供应合同并不完全认可,辩称对合同不知情,也不清楚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是公司的,还表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针对这些问题,魏雅雯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
她先后5次前往工商部门查询被告公司的登记信息,以确认合同上印章的真实性。同时,她收集了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多份送货单、对账明细表等证据,并与这些证据的经手人进行了沟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了证明被告授权案外人汪XX代理收货对账、计价结算,魏雅雯律师找到了其他相关的佐证材料,与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过程中,魏雅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她指出,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虽然合同经办人为案外人刘XX,但被告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应视为对合同的认可。对于原告在汪XX代理期限外供应的混凝土,送货单可以证明已送到被告的项目部,应认定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女士货款537248.2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XX年X月X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9172元,由XX公司负担。
郭女士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她评价道:魏律师专业又负责,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她多次与我沟通,详细解释案件进展和法律问题。她对证据的梳理和分析非常细致,让我看到了她的专业能力。多亏了她,我才能成功追回货款。魏雅雯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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