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并不少见。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涉及原告XX与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之间的货款纠葛。
原告XX与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先后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原告要向被告承建的项目供应止水螺杆、穿墙螺杆、止水钢板、安全网等建筑材料。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货物规格、供货方式、结算周期、付款节点,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对账结算负责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工程进度及要求,足额、按时供应了全部建筑材料。双方还按月进行对账结算,都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到最后一批货物供应完毕,经过最终对账,原告累计供货总金额七十余万元。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还拖欠三十余万元货款没给。而且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及被告要求,足额开具并交付了全部增值税发票,履行好了合同附随义务。
付款期限到了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剩余货款,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这可把原告急坏了,货款收不回来,资金周转都成问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吴震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
庭审的时候,被告抗辩说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起算时间有误,提出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应从开票之日起算利息。同时还辩称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不应承担该项费用。
吴震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工作。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前后翻阅了大量资料,准确核对供货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时间节点,构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他还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指出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先票后款”不能成为被告长期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在原告已足额交付发票、被告长期占用资金的情形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其中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遗产继承、交通事故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0余件,在建筑工程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份购销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告对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法院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三十余万元,并按照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一开始,原告担心货款要不回来,资金链断裂。而最终的结果是成功追回了三十余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吴震律师精准厘清了合同义务层次,确立了有利的诉讼逻辑,全面固定了案件证据,精准适用了司法解释,高效推进了诉讼程序。这也为建筑供应商维权提供了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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