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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提出利息计算与时效抗辩,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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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6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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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蔡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判决蔡X还款付息。蔡X不服上诉,认为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部分利息已过诉讼时效。福州地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为蔡X代理上诉,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提出利息计算与时效抗辩,法院维持原判

在民间借贷领域,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蔡X向陈X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2分利算”。原审法院判决蔡X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然而这种判决结果对于蔡X来说,可能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若上诉失败,蔡X不仅要偿还本金,还需支付高额利息。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便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受蔡X委托代理上诉案件。

苏湖城律师具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的教育背景,在接手案件后,他仔细研究借条中利息约定不明这一关键问题。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双方未明确是按月息2%或者年息2%计算,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观点。这一行为体现了他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能够精准地从法律条文出发,为当事人寻找有利的辩护点。

诉讼时效方面,苏湖城律师依据《合同X》第二百零五条,指出2011年4月22日前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被支持。他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的时效问题,试图为蔡X减少利息支付的负担。苏湖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处理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应对策略。

上诉人陈X答辩认为,应根据合同X相关规定及借款目的确定利息计算方式,且蔡X在一审中未出庭已失去诉讼时效抗辩权利。苏湖城律师针对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反驳,坚持自己的观点。他在庭审中充分阐述理由,展现出专业的辩论能力。

最终,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参照民间交易习惯确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无不当,且利息诉讼时效应自陈X起诉时起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是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报道,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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