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于被告人廖X,其曾任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组经理、副总经理、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20XX年至20XX年间,廖X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16人财物共计162万元。案发后,廖X退缴违法所得4.78万余元,监察机关查封其与他人共有房产2套、冻结银行账户1个。此案件由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于2009年开始接手处理。
贾超颖律师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案件侦查阶段,凭借其在检察院实习期间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了解,贾超颖律师仔细研究监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发现廖X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100万元),并以此作为重要辩护点,提出廖X应依法从轻处罚。
贾超颖律师还曾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这使他熟悉刑事审判的流程和规则。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提出收受聂某5万元、彭X2万元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且双方系平等民商事主体关系,该两笔不应认定为受贿;同时指出查封房产中部分系家人财产,不应作为涉案财物处置或应保留共有人份额。这些辩护意见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廖X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能够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他提出廖X受贿情节、手段及后果不严重,未对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应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廖X构成受贿罪,金额162万元,数额巨大,但采纳了辩护人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廖X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量刑时予以考量。判处廖X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2万元。贾超颖律师虽未能成功将两笔共计7万元的受贿事实剔除,但有效推动了从轻情节的认定,最终刑期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贾超颖律师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其专业能力和良好形象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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