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的深厚底蕴,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是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在众多案件中,他经办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极具代表性。
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法人人格混同的案件中,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是着重审查合同本身的履行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明细等直接与合同相关的证据。辩护律师多会从合同相对性出发,强调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主张公司仅对自身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对于关联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这起上诉人XXXX公司与被上诉人楚雄XX公司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刘冰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没有局限于合同本身,而是深入调查两家公司的财产流转、人员管理和业务往来等方面。通过收集大量证据,证明XXXX公司用于开发的AD2013141宗地虽登记在XXXX公司名下,但实际是从XXXX公司转让所得,且未支付实际兑价,两公司在业务、人员管理、财务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同时,他还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按照常规的处理思路,可能的结果是仅认定XXXX公司对自身合同债务负责,而不要求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楚雄XX公司的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冰律师的意见,认定XXXX公司与XXXX公司之间存在财产利益紧密不可分割的法人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的关系,判决XXXX公司对XXXX公司欠付楚雄XX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结果与常规结果的差异在于,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让关联公司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刘冰律师这种不拘泥于常规的办案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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