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一笔7.1万余元的猪肉货款,牵扯出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关系”。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专注上海地区的债权债务、房产纠纷领域,处理这类保供物资买卖纠纷经验丰富。
当时,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货款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
黄俊华律师执业第2年时遇到此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
在梳理证据链时,黄俊华律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未提出异议,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等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他还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开票抬头为何是吉贡XX,付款后为何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黄俊华律师长期认为,在复杂交易中,合同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表面,发票、付款行为等都是重要依据。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长期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观察是,在交易中要注意保留各种交易凭证,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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