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业以敬、致法以专”,这是唐晓光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鞍山XX公司与辽宁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鞍山XX公司委托唐晓光律师处理此案,被告辽宁XX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纸箱,对账后尚欠货款42257元却一直未付。唐晓光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研究双方往来的企业询证函等证据,发现询证函上小写和大写数额不一致。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她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应以大写数额为准。在庭审中,唐晓光律师清晰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辽宁XX公司给付原告货款42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成功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奉业以敬、致法以专”,唐晓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践行着这一理念。在鞍山XX公司与抚顺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上诉案中,上诉人鞍山XX公司委托唐晓光律师处理。唐晓光律师认真分析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住所地及交货地均在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该案应移送至当地法院。虽然最终上诉未被支持,但唐晓光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从专业角度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争取。她在案件中投入大量精力,仔细研究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以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再次践行“奉业以敬、致法以专”,在申请执行人鞍山XX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唐晓光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她协助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线索,在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后,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她明白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要遵循法律程序。唐晓光律师始终以专业和敬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不断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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