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开始执业的陈俊全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通过几起案例,展现他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风采。
在蒙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某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路“布某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唐某、蒙某等手持器械与蒙某、韦某等人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等七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蒙某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案件起因是蓝某酒后辱骂、挑衅,属于“无事生非”;蓝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认定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的自首、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对七人减轻处罚,其中蓝某、蒙某、韦某适用缓刑。
另一案例中,被告人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x年3月24日,陈XX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转账,非法获利1800元。4月初至4月中旬,他又两次将银行卡交于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
陈俊全律师作为辩护人,指出陈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还有王XX等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20xx年11月23日,王XX接受雇请,从湖南株洲驾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人员到天等县住宿。11月24日,王XX联系王XX去南宁市接人,两人一起运送偷渡人员到天等县,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XX也因偷越国境被抓,他曾于20xx年10月因非法出境被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王XX、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李XX犯偷越国境罪。陈俊全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虽提出王XX属从犯的意见未被采纳,但提出的王XX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被法院采信。最终,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蒙某寻衅滋事案中,他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提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定性。在陈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和王XX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中,他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收集证据,准确分析当事人的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少刑或缓刑的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对于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共同犯罪,会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进行区分量刑。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面临刑事指控时,像陈俊全这样经验丰富、善于分析案件和沟通协调的律师,能为当事人准确把握案件走向,争取有利结果。其优势在于专业分析、积极沟通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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