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处理此案。杨杭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修改后的《民法典》合同编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定人员行为的效力,若合同中明确指定人员负责某项事务,其行为后果由合同主体承担。在本案中,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即便该人员离职,其之前的对账行为依然有效。杨杭川律师依据这一新规定,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
同时,杨杭川律师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并且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规定,修改前可能因人员离职等问题,使原告在主张债权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甚至可能败诉。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合理,保障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杨杭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展示了法律修改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让类似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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