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复盘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原告林X是无业人员,被告王X是个体经营者,两人经共同朋友介绍认识。
2021年xx月xx日,王X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林X借了250000元,承诺借2个月,月利息2500元。林X付款时,应王X要求把2个月利息5000元预先扣除,通过银行转账给王X245000元,王X当天就给林X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王X找各种理由拖着不还钱,还换了《借条》。到了2025年x月xx日,王X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按1分算,每月2500元,还确认2022年x月xx日到2025年x月xx日的利息一共97500元。可王X还是不还钱,林X催了好多次都没用。这时候林X心里特别着急,不知道该怎么办,感觉自己的钱要打水漂了。
后来林X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王X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还有相应利息。
彭律师接手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他先指导林X整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像2021年xx月xx日的原始《借条》、2025年x月xx日王X重新出具的《借条》,还有银行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把借贷关系的建立、款项的实际交付,还有债务的重新确认都展示得清清楚楚。
庭审的时候,王X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这些抗辩。彭律师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林X和王X,不管王X借款后怎么用、钱流向哪里,都不影响他作为借款人要承担的还款责任。这一法律观点说得很精准,直接驳回了王X想转嫁责任的想法。
关于利息计算,彭律师发现王X在2025年x月xx日重新出具的《借条》里,明确确认了2022年x月xx日到2025年x月xx日的利息是97500元。彭律师就依据这个书面确认,向法庭说王X已经通过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了借款本金和利息,就得受这个确认行为的约束。
另外,彭律师还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客观陈述。虽然林X主张借款本金是250000元,但彭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林X实际转账金额是245000元。这样既体现了专业操守,又避免了隐瞒事实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里扣除,林X实际转账245000元,所以认定借款本金是245000元。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没超过法定上限,法院支持。王X“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没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王X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还有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x月xx日起按年利率12%算到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林X其他诉讼请求。
林X一开始担心钱要不回来,本金25万可能只能打水漂。结果在彭律师的努力下,不仅明确了本金是245000元,还能拿到相应利息。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彭律师对证据的整理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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