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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件作无罪辩护,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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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3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艳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19111466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03275690
代表案例:52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艳翠律师,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金融业务从业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从事法律事务。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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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称其承诺帮助中标工程收10万元后未办事且不还钱。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王艳翠律师为其辩护,提出该案属民事纠纷应判无罪。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损失。
诈骗罪案件作无罪辩护,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刑

在沧州市,被告人XXX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2022年10月,XXX的朋友称认识沧县政府领导能帮中标工程,需10万元请客送礼,XXX让他人转账10万。2023年8月工程招标完成未中标,XXX却以各种理由不还钱。这种情况使得被害人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此时,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王艳翠律师,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介入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展开辩护。王艳翠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这为她的法律分析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她提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民事纠纷。她指出,XXX没有将他人钱财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索要10万元是基于对办理中标疏通关系的成本评估。王艳翠律师认为,XXX部分款项用于购买烟酒茶等礼品,后期因经济状况恶化挪用部分款项,初衷是有钱后再还,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王艳翠律师还强调,XXX未虚构事实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受害人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自愿转账,即便XXX预估“至少能中一个标存在夸大成分”,也不构成中标承诺,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她认为受害人自身主观认识不足,迷信托关系办事,并非遭受了XXX诈骗。并且,王艳翠律师提出XXX为受托之事做出了努力,部分款项用于送礼、宴请等疏通关系,未能中标是政策方面的客观原因,并非X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致。

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人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XXX将其中六万余元用于偿还贷款和欠款,剩余钱款用途无法有效说明,且项目未中标后也未还钱。同时,证人证实XXX没能力帮助承揽项目,手机中也未发现相关聊天记录。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王艳翠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工作严谨务实,热衷于法律事务和公益事业,曾为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虽然此次辩护未达到预期结果,但她始终秉持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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