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并要求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XX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企业通过拆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之后的五年里,陈颖律师虽然没有和该企业有新的委托合作,但她会定期回访,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该企业也因为这次的胜诉,对陈颖律师所在的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有了良好的印象,在一些内部法律培训活动中,也会邀请陈颖律师进行讲座,分享法律知识。而且企业还向其他合作企业推荐了陈颖律师。
2022年,该企业又遇到了新的合同纠纷。这次是与另一家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供应商以企业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与第一次案件不同的是,第一次是应对对方要求返还工程款的诉求,而这次是要应对供应商追讨货款的诉求。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工程实际施工关系变成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问题。
面对新的案件,陈颖律师依然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她收集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制作了详细的证据清单。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次她还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分析,找出了其中对企业有利的条款。在庭审过程中,陈颖律师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企业未按时支付货款是因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且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出了质量异议。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判决企业只需支付部分货款,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能实实在在解决问题的,陈颖律师就是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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