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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彩霞律师从签名真实性与优先购买权规则助力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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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9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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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于彩霞律师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凭借对签名真实性的强调和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运用,成功为名义股东实现股权变更登记,解除代持风险。
于彩霞律师从签名真实性与优先购买权规则助力股权变更登记

签名真实性成关键突破口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于彩霞律师在审查协议时,注意到B虽主张协议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真实性。这一细节成为案件关键,律师强调签名真实,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为后续胜诉奠定基础。

深挖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B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程序,发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据此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此观点被法院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律师先查阅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再核对公司其他股东的传唤记录,最后在庭审中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有力陈述。

庭审交锋定胜负

庭审中,于彩霞律师围绕签名真实性和优先购买权规则展开激烈辩论。针对被告关于协议伪造的抗辩,律师详细阐述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履行行为的证明力;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清晰说明其他股东未到庭的法律后果。被告面对律师的有力论据,难以提出有效反驳。法官综合考虑双方观点和证据,最终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

胜诉判决解代持风险

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签名真实性及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避免了其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这一细节不仅影响了案件走向,更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精准判断和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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