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真实性成关键突破口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于彩霞律师在审查协议时,注意到B虽主张协议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真实性。这一细节成为案件关键,律师强调签名真实,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为后续胜诉奠定基础。
深挖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B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程序,发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据此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此观点被法院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律师先查阅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再核对公司其他股东的传唤记录,最后在庭审中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有力陈述。
庭审交锋定胜负
庭审中,于彩霞律师围绕签名真实性和优先购买权规则展开激烈辩论。针对被告关于协议伪造的抗辩,律师详细阐述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履行行为的证明力;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清晰说明其他股东未到庭的法律后果。被告面对律师的有力论据,难以提出有效反驳。法官综合考虑双方观点和证据,最终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
胜诉判决解代持风险
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签名真实性及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避免了其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这一细节不仅影响了案件走向,更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精准判断和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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