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初,段先生满心焦虑,他此前花76000元购买的两台新能源汽车,因原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他不仅面临车辆损失,还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更糟糕的是,当他准备起诉该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月17日注销。
这时,段先生找到了张卫军律师。张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生,始终以全情投入、细致审查每一个案件为己任。面对此案,张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公司已注销,若继续以公司为被告将面临“无责任主体可诉”的困境,于是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公司股东赵X、孙X个人身上。
张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X、孙X均未实缴出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X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律师据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被告赵X未到庭应诉,张律师协助段先生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面对被告孙X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赵X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该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赵X、孙X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X、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事后回顾此案,张律师“穿透式”诉讼的能力令人称赞,他用自己的专业和投入,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权益,也让人们看到,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只要有专业且负责的律师,正义终会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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