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13与柳某10生育了三子二女,长子申某14、次子申某1、三子申某2、长女申某12、次女申某3。1966年申某13死亡,1983年柳某10死亡。申某14与李某为夫妻,婚后生育申某4、申某5、申某11,1997年申某14死亡。申某2与王某系夫妻。
申某13与柳某10在364号院原有房屋五间,申某2全家从内蒙古返回北京后一直居住在此。2001年,因房屋破旧,申某2将房屋拆除,重新建房10间。20XX年,申某2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了腾退所得款。申某1等六人认为364号院是大家共同出资翻建,申某2不应享有全部拆迁利益,于是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并让申某2给付相应款项。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申某1等六人的诉讼请求。申某1、申某11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某2这边,面对上诉压力也不小。他心里也没底,不知道二审会不会改变一审的结果。这时候,他找到了彭艳军律师。
彭艳军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工作。他多次会见申某2,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申某2在会见中提到,2001年建房时,虽然兄弟姐妹给了一些钱,但那是帮扶,并非共同出资建房。彭艳军律师认真记录,还多次查阅卷宗,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二审中,申某1提交了申某2出具的收条,申某1、申某11提交了照片,试图证明共同出资建房。彭艳军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收条是2007年出具,不能据此认定共同出资建房;照片也不能证明是兄弟姐妹商定共同出资翻建。他还依据《××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强调申某1等人户口均不在364号院内,2001年建房后至腾退拆迁前,申某2、王某一直在364号院内居住生活,申某2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受领相关款项是合理合法的。
彭艳军律师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在继承案件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分析,最终让法院认定申某1等六人未能就共同建房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达成共同建房合意,也无法认定对新建房屋构成共有关系。同时,法院认为申某1等六人有关继承364号院相关补偿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申某1、申某11的上诉,维持原判。申某2原本担心二审会改判,让自己失去拆迁利益,现在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彭艳军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把每一个细节都抠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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