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债务,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于是,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明确指出本案实质系民事纠纷。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再次以行动践行着这一理念。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且获利4000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李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也全面采纳,万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鉴春律师始终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刑事难题,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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