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公司为被告周某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因周某违约,该公司代其偿还了330680元。追偿权诉讼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执行时发现其名下财产不足。原来,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父周某某。在债权债务纠纷里,很多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常常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湖北宜昌的郭笑云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首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确定了转让时间、价格以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是近亲属。接着,郭律师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文件,论证该房屋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面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郭笑云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进行反驳。他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某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为保障后续执行,郭律师在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一结果使得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在这样的案件背后,对于普通人来说,首先应该增强证据意识,及时固定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最重要的是,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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